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下述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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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下述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我们与您约定的满期日的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下述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有15日的犹豫期)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我们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吸食毒品、未遵医嘱服用处方药、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核爆炸核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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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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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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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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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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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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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